伊斯兰教的人权论

在人权的主题上,伊斯兰教是和谐的、广泛的和普遍的。除了那些费尽心思诋毁国家或是合法管理的人,或者是那些随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以外,《古兰经》教授我们: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筵席章〈马以代〉532)。这样的一个评价不会在任何其它宗教或现代体制中找得到,并且如此至高的价值从未被任何人权委员会或组织在人类生活中所赋予。伊斯兰教认可这样的观点,一个人的被杀就好像全人类被杀,因为杀一个人其他任何人都可能被杀。

亚当的儿子该隐(Cain),是第一个制造流血事件的人。尽管《古兰经》和《圣行》(Sunna)中没有特别地提起他的名字,但我们从早先的经文中得知在该隐和亚伯两兄弟之间发生了误会,该隐出于嫉妒而不义地杀害了亚伯,从而打开了一个流血的纪元。因此,在一段圣训(Hadith)中,真主的使者说道:

无论何时如果有人被无辜杀害时,这谋杀的部分罪过是归咎于该隐的,因为他是第一个打开谋杀人类之门的人。

这件事,有着一个重要的教训,在《古兰经》里描述为:

(你当)如实地对他们讲述阿丹的两个儿子的故事。当时,他们俩各献一件供物,这个的供物被接受了,那个的供物未被接受。那个说:"我必杀你。"这个说:"真主只接受敬畏者的供物。如果你伸手来杀我,我绝不伸手去杀你;我的确畏惧真主——全世界的主。(马以代5:27-28)(筵席章〈马以代〉:5:27-28)

(而且)给予下列的判决:

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古兰经: 筵席章〈马以代〉5:32)

这个原则是普遍的,所以在所有时代都是有效的。另一节(verses)说:

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谁要受火狱的报酬,而永居其中,且受真主的谴怒和弃绝,真主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尼萨仪4:93)(古兰经:妇女章 4:93)

在另一段圣训(Hadith)中,我们的先知说道:"捍卫其财产时被杀害的人是烈士、捍卫生命时被杀害的人是烈士、捍卫宗教信仰时被杀害的人是烈士、捍卫其家庭时被杀害的人是烈士" 这些问题在法律书籍中引起重视,成为伊斯兰法律中受到保护的一个独立法则。由此看来,信仰体系中自由、生命、繁殖、心理健康和个人财产必须得到保护是基本要素。伊斯兰教是从这些基本原则上来看待人权的。

只有伊斯兰教给予人类"真主的代理人"这个荣誉。 没有其他任何体制或宗教这样做。除此之外,伊斯兰教说在天堂和尘世中的万物,按照真主的法律,如果以合法的方法使用,对人类都是有益的。一个如此高度重视人类的宗教怎么会忽视人权,哪怕一个人的人权呢?(亦可查阅:此书中的《伊斯兰教作为一个绝对仁慈的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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