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與民主

宗教,尤其是伊斯蘭,已在近年來成為最棘手的一個主題。而當代文化,無論是人類學或神學、哲學或精神分析學,皆以經驗論來評估宗教。一方面,宗教是內在所經驗和感受的現象,是與生命中之永恒面向最相關的。另一方面,信仰者也只將其宗教看成一種哲學,一套合理原則、或一種神秘主義。以伊斯蘭為例,此種困境日益加鉅,因為某些穆斯林和決策者只把宗教當成一種純粹的政治、社會、及經濟意識形態,而非宗教。

倘若我們想精確地分析宗教、民主或其他任何制度或哲學,就須將焦點放在人類和人類生活上。由此觀點,無論就廣義上的宗教、或單就伊斯蘭來說,我們都無法將之放在和民主或其他政治、社會、或經濟制度相同的基礎上來比較。宗教主要著眼於生命與存在之永恒不變的面向,而政治、社會、及經濟制度或意識形態卻都只與我們世俗生活中之特定且會變的社會面向有關。

不論在今日抑或在人類剛出現於大地上時,宗教所關注的生命面向都是一樣的,即使到了未來亦如是。世俗體系會隨著環境變遷,故只能根據它們所屬之時代來評斷。然而對神、後世、眾先知、神聖經典、天使、以及神之命定的信仰卻不會隨著時代而改變。同理,禮拜和道德的普世與不變標準,也不會受時代和世俗生活影響。

因此,當我們比較宗教或伊斯蘭和民主時,就須牢記:民主是一會持續變遷和修正的制度。它也會隨著施行它的地方與情況而變動。另一方面,宗教卻已建立顛撲不破的信仰、禮拜及道德原則。因此,我們只能拿伊斯蘭的世俗面向和民主作比較。

伊斯蘭的主要目的及其不變面向皆影響其管理我們生命之不變面向的法則。伊斯蘭並未提出一特定且不變的政府形式或企圖將之定型。反之,伊斯蘭建立政府之一般特性的基本原則,讓人民根據時代和環境選擇政府形制。倘若我們從這個面向將伊斯蘭與當今的現代自由民主相比,就更能瞭解伊斯蘭和民主彼此在相對上的位置。

民主觀念在古代即已出現。而現代的自由民主發軔於美國(1776年)和法國大革命(1789-1799)。在民主社會裡,人們自己管理自己,反對被高高在上的某個人管理。儘管個人主義不是絕對的;但個人在此種政治制度裡的權利優先於社群,且能自由地決定如何過活。人們藉由生活在一個社群裡以獲得更好的生存,而這亦需要他們根據社會生活的準則來調整和限制自己的自由。

「先知」云:人人皆如耙子上的每一個耙齒般平等。伊斯蘭不會因為種族、膚色、年齡、國籍、或生理特徵而對人有所區分。「先知」宣稱:「你們全都是從阿達姆(Adam,即亞當)來的,而阿達姆又是從泥土來的。真主的僕人啊!你們要當兄弟(姊妹)。」凡是較早出生而擁有比他人更多之財產和權勢者,抑或出身於特殊家族或種族者,並不會因此繼承統治他人的權利。

伊斯蘭也抱持以下之基本原則:

  1. 權力立基於真理,反對「真理倚靠權力」的通則。
  2. 公義與法治是必要的。
  3. 信仰自由與生命權、個人財產權、生育權及健康(包括身心)權是不容剝奪的。
  4. 隱私及個人生命之免於危險必須受到維護。
  5. 無人能在缺乏證據下被羅織罪名、控告和受懲。
  6. 行政顧問體系是必要的。

所有權利皆同等重要,個人權不可因社群之故而被犧牲。伊斯蘭認為社會是由有意識、具備自由意志、能對己對人負責之個人所構成的。伊斯蘭也藉由涉及永恒的面向而進入更深的層次。相對於某些十九世紀西方哲學家以宿命論將歷史解釋成辯證式的唯物主義或歷史相對論,伊斯蘭則視人類為歷史的「馬達」。如同每個個人的意志和行為會決定其在今世和後世生命的結果,一個社群的前進或衰落也受其成員之意志、世界觀及生活形態所決定。《古蘭經》云:「真主不會改變人們的情況,除非他們自己先改變它(其信仰、世界觀、及生活形態)。」(13:11)換言之,每個社群的命運都掌控在自己手中。有則「聖訓」即強調這個觀念:「你將根據你的狀況被統治。」此即民主的基本特質與精神,而這並不與伊斯蘭原則相牴觸。

當伊斯蘭主張個人和群體皆須為自己的命運負責時,人們就須負起管理自己的責任。《古蘭經》以如下句子呼召社群:「噢!人們啊!」「噢!信士啊!」現代民主制度所交付予人民的義務,即為伊斯蘭向社群提及、以及按照重要性所定出之「絕對必要、相對必要、以及鼓勵履行」的行為。這類神聖的經文包括:

你們當全體建立和平。(2:208)

你們應當捐獻出你們所獲得的好東西,和「我」為你們在大地上所生產的物品。(2:267)

倘若你們的婦人犯了淫行,你們要由你們當中舉出四個證人來指證她們。(4:15)

真主命令你們把託管物歸還給它們的原主。如果你們在眾人當中判斷,你們應當秉公判斷。(4:58)

你們應當堅決地主持公道,並為真主作證,即使是不利於你們自己或是你們的父母,或是你們的親人。(4:135)

如果他們(你們的敵人)傾向和平,你也要傾向和平。(8:61)

如果一個壞人帶給你們任何消息,你們要鑒別它,以免你們在無意中傷害他人。(49:6)

如果信仰者中的兩派互相爭鬥,你們要在他們之間調解。(49:9)

總而言之,《古蘭經》所交付給群體的義務幾乎和現代民主制度一樣。

人們藉由分享這些義務和建立履行該義務所需之基本條件而彼此合作。而政府就建立在這些基礎上。由此可知,伊斯蘭所鼓勵的政府就是立基於這份社會契約上的。人們選舉出行政管理者,建立議會來討論公共議題。同樣地,整個社群都是行政管理之監察者。實際上,在前四任哈里發時期(632-661),上述之政府的基本原則(包括自由選舉)都能被完全實踐。然而在第四任哈里發阿里(Ali)死後,由於內鬥和當時的客觀形勢,政治制度轉變成蘇丹制。在蘇丹制裡,權力是透過蘇丹的家族移轉,而非由蘇丹掌控。然而,即使自由選舉已不復存,但在社群之中仍保留著今天自由民主核心之部分原則。

伊斯蘭是一涵納萬事的宗教。其基礎在於相信獨一真主即「造物者」(Creator)、「主」(Lord)、「維繫者」(Sustainer)、宇宙之「管理者」(Administrator)。伊斯蘭是全宇宙的宗教。亦即,全宇宙皆遵循真主所制定的法律,故宇宙中的萬物皆為「穆斯林」(Muslim),皆藉由服從祂的法律來遵循祂。即使一個人拒絕相信真主或追隨其他宗教,就其身體之存有而言,其仍不可免地是穆斯林。其一生,從胚胎階段到身體在死後歸於塵土,其肌肉的每個組織、其每個肢體,皆遵循著真主律法對每事每物所制定之規範。由此可知,在伊斯蘭中,真主、大自然、及人類,彼此之間並非迢迢相隔,也絕非渺不相涉。真主透過大自然和人類本身,令祂自己為人所識;大自然和人類正是(創造的)兩本書,書中的每字每句皆闡明著真主。這亦令人類將真主視為萬物的主人,它自己也屬於它,因此對它來說,宇宙中沒有任何東西是外來的。祂的憐憫、愛與服務,不會只限定在某個族群、膚色或民族。「先知」以這道令命總結此點:「真主的僕人啊!你們要當兄弟(姊妹)。」

另一個同等重要的重點是:伊斯蘭承認所有在它之前即已出現的宗教。它接受在不同時代被派遣給不同族群的所有先知和經典。它不只接受,更認為相信眾先知和經典是成為穆斯林的必要原則。它藉此認定所有宗教在基本上都是合一的。一位穆斯林同時也會是易卜拉欣(Ibrahim,即亞伯拉罕)、穆薩(Musa,即摩西)、達伍德(Dawud,即大衛)、伊撒(Isa,即耶穌)、以及其他希伯來先知的追隨者。這個信仰即解釋為何歷史上的基督徒和猶太人可以在伊斯蘭政府的統治下享有宗教權。

伊斯蘭社會制度尋求建立一有德的社會,並藉此獲得真主之認可。它視權利(而非暴力)為社會生活之基礎。敵意是不被接納的。關係必須奠立在信仰、愛、互敬、幫助、以及諒解上,而非衝突和個人私利之追求。社會教育鼓勵人們追求崇高的理想,並努力獲致完美,而非苦苦追趕自己的慾望。權利呼籲統一,美德帶來相互支持與團結,信仰拯救兄弟與姊妹情誼。鼓勵靈魂至臻完美會帶來兩世之幸福。

民主隨著時代而發展。誠如它已在過往經歷過許多不同階段,它亦將在未來持續發展和改善。最後,它將被形塑成更具人性化和公正的制度,一個立基於公義和事實的制度。倘若人類可以被看作一個整體,在沒有忽視其存有之精神面向及其精神需求下;在沒有遺忘人類生命並非侷限於這個有限的世俗生命、且所有人皆極渴望永恒的情況下,民主必能到達完美之巔,帶給人類更多的幸福。而伊斯蘭的平等、寬容、以及公義原則亦將幫助民主達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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