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中的人權

關於人權的主題,伊斯蘭是盡可能地維持圴衡、廣大及普世一致。除了那些真得該死的人外(如那些背叛合法管理者或是殺人犯),《古蘭經》教導我們不公義地殺 人是違反人性的罪行(請參見 5:32 )。我們無法在任何其他宗教或是現代體系中找到此種評價,而任何人權委員會或組織亦從未賦予人性此種高度價值。伊斯蘭接受殺一人如殺全人類的觀念,因為謀 殺一個人會導致任何人皆可被殺的想法。

阿丹(即《聖經》中的亞當)之子該隱( Cain )是第一個雙手沾血的人。雖然《古蘭經》或聖訓都沒有特別提到他們的名字,但我們從先前的經典中得知,該隱與亞伯( Abel )兩兄弟之間發生了誤會,該隱於是因為妒忌而不義地殺死亞伯,流血殺人的紀元即濫觴於此。因此,在一則「聖訓」中,真主的使者說:「每當一個人被不義地殺 死時,那件謀殺的部分罪過都得歸諸該隱,因他是第一個開啟不義殺人的人。」

《古蘭經》把這個事件陳述成一個重要的教訓:「你據實把阿丹的兩個兒子的故事 講 述給他們,他們每人奉獻一項犧牲給真主,他們當中一人(的犧牲)被接受,但是另一人的卻沒有。(後者便)說:『我一定要殺死你!』(前者)說:『的確,真 主只接受敬畏者的犧牲!即使你真得伸出你的手來殺我,我也不會伸手殺你的。因為我畏懼真主,那眾世界的主。』」( 5:27-28 )

接下來的經文給了評價:「因此,我為以色列的後裔規定: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枉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 5:32 )這是普世認同的評價,因此在任何時代皆有效。

另一段經文又宣佈:「如果有人蓄意殺死一位信道者,那他(或她)的報償就是火獄,將永世居於其中:真主的憤怒與咒罵將會降臨在他(或她)身上,而可怖的刑罰亦將為其備妥。」

在另一則「聖訓」中,先知宣佈:「無論何人,當他為保衛其財產而遭殺害就是一種殉難。無論何人,當他為保衛其鮮血(即生命)而遭殺害就是一種殉難。 無論何人,當他為保衛其宗教而遭殺害就是一種殉難。無論何人,當他為保衛其家人而遭殺害就是一種殉難。」( Tirmidhi, "Diyat," 22; Abu Dawud, "Sunna," 32 )此則聖訓中所提及的所有價值,都在所有法律體系中被當成單獨的原則受到保護。這些事情,在構成我們法侓的基本書籍中,都被賦予「不可或缺」的重要性。由 此觀點,宗教、生命、繁衍、心靈及財產都是每個人有責任保護的基本所需。在某種意義上,伊斯蘭就是從這些基本原則的角度趨近人權的。

唯有伊斯蘭會賦予人類「真主的代理人」這項尊榮。再無其他系統或宗教會這麼做。此外,由於人類擁用如運作和開創之自由的優越性,所以伊斯蘭允許人類 介入其他事物。試問,一個賦予人類如斯重要性的宗教,又如何會忽視人權呢?(Camci & Unal, pp. 223-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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