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兰经》曰:对於宗教,绝无强迫(2:256),其用意何在

强迫与宗教的意图及真正含义恰恰相反,而宗教的本质是呼吁人们赋予自由的思想与意念去肯定及崇拜他们的造物主。意图与意志对于所有的行为(包括形式化的崇拜)、态度、及个人在宗教中可负其责的思想是必要的基石。没有这个基石,所负的责任也就毫无意义。根据伊斯兰的原则,所有的行为不被接纳或有效,除非他们的行为与意图是相符合的。强迫与宗教是相抵触的——合法的原则是:一切行为以意图来断定的。

伊斯兰不允许穆斯林被强迫履行它的仪式与义务,或是强迫非穆斯林接受伊斯兰。在伊斯兰的制度下,非穆斯林们始终允许完全自由的宗教信仰与礼仪。这就是指出通过缴纳人头税和土地税,作为回报国家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和宗教权益。

伊斯兰的生活方式不会用强加与强迫来维持,对于信仰来说,它是基本的原则。正如我们所知,信仰是内心与意识的产物,这两种都与强迫是格格不入的,在所有的感觉中,强迫是绝对不可能的,一个人的信仰只有从内心而论。

从亚当时期开始,宗教从未强迫任何人脱离信仰或偏离正道。尽管非信仰者们总是强人所难来迫使信士们放弃宗教与信仰,而信士们从不会试图去强迫非穆斯林成为穆斯林,但是,非穆斯林仍然试图把穆斯林误入歧途。

有些人会问为什么《古兰经》有些经文把战争与圣战描述成主命。这似乎看起来,在战场上许可强迫。

战争和肉体的圣战确实是被要求过的,因为,在那个时期,非信仰者们攻击信士们,其目的就是要根除他们的宗教信仰。对于战争的要求,实际上是建立了一个民族、社会及时代的精神体质,它认同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力及发展。换句话说,伊斯兰懂得并实践了宗教无强迫的这种原则。穆斯林们有信心懂得这个原则终究成为民族、社会、精神体质的一部分。那么,人们将承认伊斯兰的真理,并自愿加入到伊斯兰行列中。历史见证,在伊斯兰的制度下,曾发生过可怕的战争,然而,它将离我们远去。

我们可用另一个的观点来看待这个问题。在特殊的一种情况之下,命令信士们与逆徒们作战。就像社会文明一样发展、成熟、昌盛,然后腐败、堕落。类似或相同的情况将会发生与重现。宽容与忍耐将会转成迫害与压迫,这就号召人们武力重建宗教自由。在其他时候,最好的表达态度将是:你有你的宗教,我有我的宗教(109:6)这个将是最恰当的。

当前是近代时期的圣战这一命令被看作是我们的决心、不屈不挠的精神与忍耐和奉献、忍耐是所传播的精神与目标。也是我们应该教授与解释的一点。我们不从事强迫工作,强迫在我们的发展中无任何意义。误导与腐化堕落也不是目标,更不是我们所奋斗的对象。我们决不会煽动、冒犯他人。但是,我们企图从误导上捍卫我们的引导与真理。并且,在我们居住的地方,要努力建立宗教信仰。

只是,因为这个《古兰经》的特殊要求(圣战)已没有实施于现在这种情况,意味着它已被废弃。那么,这种要求只能正确、妥当地实施于一个特定的环境或情况中。我们并不知道这种情况何时会再次发生,只知它将发生。其实,此原则在这个要求的基础上仍然保存着可实施的和相关的:无论何时何地,宗教迫害是令人憎恶的。在伊斯兰的法律与历史中,这一原则意味着在伊斯兰统治之下,非穆斯林没有被强迫皈依伊斯兰,任何人都是自由的,个人与团体都生活在他们自己的信仰当中。

甚至非穆斯林,西方学者们对伊斯兰抱有敌意的态度也罢!但不得不承认犹太人,基督徒,及其它的非穆斯林在穆斯林统治下,可以完全享受如此强大的经济繁荣,尊荣与声誉,并且,他们所享有的自由权远远超越于非穆斯林所统治下的待遇--甚至他们自己的同盟教友。在西方国家并没有什么显赫变化,除非现实主义者完全削弱宗教信仰与仪式及团结重要性。偏执的国家不会变成正确与强大的国家。

宗教上的宽容,在部分感觉上,只有社会政治体质的宗教,那就是伊斯兰,一个直接来自于穆斯林的理解与承担,古兰经原则的义务。它则是"在宗教中无强迫。"

当今世界,西方政治法律典型性地给予个人宗教自由空间。相反,限制集体与大众的宗教自由。伊斯兰政策认识到了民族去实践与延续宗教信仰的传统相关性和重要性。这就是为什么,在缴纳人头税的场所,穆斯林们就像宗教礼仪一样来保护非穆斯林生命、财产与崇拜之地。同样,非穆斯林们曾承认他们曾享有自己团体的学校与学院。如此展示了一个成功宗教所兼职的环境是公正的。公正的集合权限和这个温和之教规。没有一个很好的教规要想集中忍耐的社会精神体质是不可能被持续的。例如,既不允许穆斯林也更不允许非穆斯林受到辱骂、嘲笑与伤害他们的信仰与礼仪事项。

如此的教规或是相关禁止法令不是强迫的和强制的。伊斯兰同样实施穆斯林们在特殊的禁令面前还是要维护社会大众的制度与民族精神体质,以此类推,可以证明这一点。许多国家都有海陆空三军由志愿军或被征入伍的士兵。这两种士兵是由这种相同的制度与法令支配管理的。但是,在伊斯兰教中,没有这种"征召"现象与制度,你可以参兵就凭烈士之称号,十九岁时可以参兵或接纳,这个必须是自愿的诚实的。之后,伊斯兰的责任与任务都是平等的。

当然了,这个体制和教规不是表面上的而就像军令一样必须是必须执行的。不过它是一条教规及违反纪律必须是在秘密的事项基础上的。特有的,伊斯兰制度是要求人们循序渐进的方式。是根据内在的禀性和简而易行的宗教,最特殊的是,因为伊斯兰是建立在天启的一个宗教,而不是人为的法定、法律,所以他们需要的是内在的及心悦诚服地接受。

当一个军士对他的士兵呼喊一声"立正!"他们立即服从这个命令,他们只是表面现象的服从他们所必须服从的命令。反而对比一下,当一个集体礼拜的领拜者呼一声:"真主至大。"每个人自觉地服从,他们服从着同样的命令,但是,这是表里如一的服从。他们的服从、归顺则是高兴地与心悦诚服地去做他们所命令的一切。穆斯林集体的团结与和协(例如这是多样化的和各成员之间的调和的证明)是大家团结、合作都归功于大家为一个共同崇高的目标下努力的结果。每个人都履行各自的义务与职责,它不像是军队的形式,不是机械式地把军人们集合在阅兵场。

最严重的破坏教规是怠慢及非正式的授权——通常一个合格的穆斯林是应该劝化自己的穆斯林同胞,命他行善、止他作恶。详尽阐述,夸大其词,甚至公开别人的缺点、短处,或是别人的罪恶在伊斯兰中被看作是一个重大的错误。忍耐、原谅、容忍别人,严格要求自己这是更应该表扬与赞成的及普及于穆斯林大众当中的好品行。

然而 ,如果某一种特殊的行为对社会整体和社会风气带来了极其消极的作用的时候,而且这种伤害的程度难以量化,那么,这种行为就会腐蚀社会风气,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性受到破坏,这个时候某一个个人的努力和对这种已经被破坏的风气去纠正几乎是不可能和毫无意义的,这个时候就必须使用一种公共制度(用来约束),包括某种强制和必须接受的款项。例如,伊斯兰禁止麻醉品的使用、赌博、通奸、乱伦、诈骗、偷盗及有害他人的行为。他们的这些犯罪与违纪行为将会受到惩罚。假如这些恶行根深蒂固并且蔓延的话,那么团体与社会已丢失了履行伊斯兰法律与道德风气所应尽的职责与义务。这种集体行为在这个社会的体系中必须进行阻止或消除这些普遍的堕落。当这些行为包容了一些正面的努力在相应美德中教育民族时,它同样必须接受一些令人难忘的适当的反面措施来处罚那些蓄意将恶性引入社会而破坏伊斯兰教规和伊斯兰本质的人。

对待背教的问题,在伊斯兰教法律中,背教被严肃地看作是由大多数国家和军队武力的强迫下的背信。希望应该是谨防、应该调解矛盾,礼拜,劝说和一切合法的方法,应该从冒犯大众与团体的罪行上加以谨防。这些坚持从事此种行径的人们被要求重新加以考虑与忏悔。假如,他们拒绝接受忏悔,那么,他们的归宿则是死亡。很多的惩罚应该表述的则是破坏了与真主之间所受得盟约而招之的社会公愤。以这个作证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人们扳依伊斯兰,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推翻它是对整个生态平衡以及创造物与造物主之间关系的危害。假如把背叛仅仅看作是认为是个人问题的话,一个人的道德新将等同于把宗教贬低成了一个玩物,一个文学玩具---片刻的愉悦和有益,片刻的不愉快和厌烦,依照一时的兴致或者瞬间而反复无常!

"对于宗教绝无强迫"因为我们有自由的意志,并且,因为"真理将把谬误清扫出去。"真理,在人类的内心有着一个绝对的威信,那就是号召人们迫切肯定造物主与支持者(安拉)。在个人与集体的生活中,真理的绝对权威要求人们柔韧但是坚决与果断地稳定于伊斯兰教规之中。教规与忍耐也就似如富有同情心的谅解与忍耐,并具有对一切的伤害上负起责任与回避,教规本身是以毁灭、死亡来加以警告。就像任何教规一样,伊斯兰的教规也是强制责任和义务。但不同点是:回报是由于虔诚的热爱伊斯兰而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而获得的明智与平静,并且,会在今世与后世获得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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